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16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167號
- 聲請人
- 即
- 被上訴人
-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永安間請求返還退佣金事件(本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4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 127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16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永安間請求返還退佣金事件(本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4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 127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