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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176號

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恩山滕允潔吳青蓉黃麟倫吳美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176號

聲請人
陳麗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金磚密碼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3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磚密碼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對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 107年度上字第647號所為其敗訴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40號判決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後,業經臺高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33號判決其勝訴確定,是聲請人聲請核定上開第三審事件之律師酬金,於法即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17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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