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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82號

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李媛媛石有為陳靜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282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五十六份
法定代理人
張仁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信輝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3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4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8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