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57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576號
- 聲請人
- 即
- 被上訴人
- 黃嘉聖
- 被上訴人
- 黃有福
- 被上訴人
- 黃謙吉
- 被上訴人
- 黃美嬌
- 被上訴人
- 黃式俶
- 被上訴人
- 黃柏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瑞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炳章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57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炳章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