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1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17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即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1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即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