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83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838號
- 聲請人
- 張銘城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佩怡即阿郎台南意麵小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79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83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佩怡即阿郎台南意麵小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79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