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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134號

一、台 余秋凉與張來旺等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聲請再審公示送達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恩山吳青蓉吳美蒼陳麗玲黃麟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134號

聲請人
余秋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來旺等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本院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三四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規定甚明。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之上訴人李慕榮等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因余秋凉就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之關係,為李慕榮等人聲請再審之效力所及,爰並列為聲請人,且其住所即前程序陳報之應受送達處所為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惟本件裁定依址送達,經郵務機關以無此弄退回,有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可稽,且經查余秋凉之戶籍現設於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則其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情事,且迄無人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為免訴訟遲延確定,有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麟 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134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余秋凉與張來旺等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聲請再審公示送達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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