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69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699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林孜亭即大禹工程行
吳東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莊智皓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75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7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699號
吳東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莊智皓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75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7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