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4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547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食藝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惠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即蔡志良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54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即蔡志良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