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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01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陳靜芬石有為李媛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701號

聲請人
周詩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粟振庭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39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李 媛 媛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0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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