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726號
- 聲請人
-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重上國字第11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陳冠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0號7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 年度國抗字第14號)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2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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