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
最高法院民事提案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楊政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美華律師
- 被上訴人
- 楊仁莊
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
後,見解仍有歧異,爰裁定如下:
主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理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被上訴人(甲)之被繼承人於日治時期所有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成為河川或坍沒為水道而削除登記,未辦理臺灣光復後之土地總登記,系爭土地於民國79年浮覆,於96年12月29日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並由上訴人(乙)管理等情。甲依共有及所有權妨害除去之法律關係,請求乙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二、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本案日治時期已登記之不動產,是否因光復後未依我國法律辦理土地總登記,而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甲說:肯定說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7、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或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其性質,無民法第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前開所謂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其登記應係指依吾國法令所為之登記而言,日治時期依日本國法令所完成之不動產登記不在此列。故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真正所有人所有,該物上請求權之請求權時效,應自登記為國有後起算15年(110 年度台上字第862號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960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74號判決、109 年度台上字第618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判決、109 年度台上字第1328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565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412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647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乙說:否定說系爭土地之前身於日治時期已為所有權登記,政府光復後辦理土地總登記,並非否認日治時期之原登記效力,重新創設登記效力。故日治時期已為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並不因臺灣光復後,政府辦理土地總登記而受影響,自無民法第 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101年度台上字第1226號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279號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460號裁定)。
四、本庭擬採之法律見解:肯定說
五、徵詢其他各庭之結果經徵詢其他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徵詢書、回復書如附件)。
六、本庭指定庭員林玉珮法官為民事大法庭之庭員。
七、依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