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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

一、台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楊仁莊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上訴因本院先前裁判見解歧異,經徵詢仍有歧異,提案大法庭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提案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華律師
被上訴人
楊仁莊

本院先前裁判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見解歧異,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

後,見解仍有歧異,爰裁定如下:

主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理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被上訴人(甲)之被繼承人於日治時期所有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成為河川或坍沒為水道而削除登記,未辦理臺灣光復後之土地總登記,系爭土地於民國79年浮覆,於96年12月29日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並由上訴人(乙)管理等情。甲依共有及所有權妨害除去之法律關係,請求乙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二、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本案日治時期已登記之不動產,是否因光復後未依我國法律辦理土地總登記,而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三、本院先前裁判之見解甲說:肯定說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7、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或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其性質,無民法第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前開所謂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其登記應係指依吾國法令所為之登記而言,日治時期依日本國法令所完成之不動產登記不在此列。故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真正所有人所有,該物上請求權之請求權時效,應自登記為國有後起算15年(110 年度台上字第862號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960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74號判決、109 年度台上字第618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判決、109 年度台上字第1328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565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412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647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乙說:否定說系爭土地之前身於日治時期已為所有權登記,政府光復後辦理土地總登記,並非否認日治時期之原登記效力,重新創設登記效力。故日治時期已為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並不因臺灣光復後,政府辦理土地總登記而受影響,自無民法第 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101年度台上字第1226號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279號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460號裁定)。

四、本庭擬採之法律見解:肯定說

五、徵詢其他各庭之結果經徵詢其他各庭後,見解仍有歧異(徵詢書、回復書如附件)。

六、本庭指定庭員林玉珮法官為民事大法庭之庭員。

七、依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楊仁莊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上訴因本院先前裁判見解歧異,經徵詢仍有歧異,提案大法庭裁定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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