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41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410號
- 聲請人
- 呂政隆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楊金順等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410號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楊金順等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