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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574號

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選舉決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恩山吳青蓉黃麟倫吳美蒼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574號

聲請人
吳建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吳惕成間請求撤銷派下員大會選舉決議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3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撤銷派下員大會選舉決議事件,兩造對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6年度上字第82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各自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 108年度台上字第2313號判決將原判決關於駁回㈠聲請人請求撤銷監察人選舉決議部分之訴,㈡相對人對撤銷各房票選 5人管理人選舉決議部分之上訴,及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嗣臺高院以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41號判決廢棄第一審所為關於撤銷相對人各房票選 5人選舉決議部分之判決,駁回聲請人該部分之訴,並駁回相對人其餘上訴,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313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574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選舉決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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