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85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857號
- 聲請人
- 趙文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黃仁傑與相對人許哲仁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99號),經本院選任為再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857號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黃仁傑與相對人許哲仁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99號),經本院選任為再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