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05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057號
- 聲請人
- 集義祠
- 法定代理人
- 謝秀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胡桂蘭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9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05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胡桂蘭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9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