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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135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黃書苑梁玉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35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上列聲請人因與瑨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梁 玉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135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