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13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35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宏基
上列聲請人因與瑨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13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瑨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