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21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214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黃凱琳
上列聲請人因與一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14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21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一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14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