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7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77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基財
- 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吳宗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1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77號
吳宗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1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