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77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財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吳宗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1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