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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77號

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鄭雅萍王金龍王本源蕭胤瑮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377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財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吳宗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1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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