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17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鄭雅萍滕允潔王本源蕭胤瑮王金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517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即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王 金 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517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