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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12號

請求給付違約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魏大喨李文賢邱瑞祥林玉珮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12號

聲請人
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

      余天琦律師

      張芷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15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1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違約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