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12號聲 請 人 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 余天琦律師 張芷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15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