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49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491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江百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郭宜蓁與被上訴人鄭明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聲請核定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491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郭宜蓁與被上訴人鄭明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聲請核定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