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
- 聲明人
- 即上訴人
- 黃勇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信村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榮英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聰億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皇錡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裕琛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威延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金保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千雅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康志遠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嚴天琮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捷歆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柳柏帆律師
- 上訴人
- 黃于真
黃仙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聲明人黃勇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勇誌、黃于真、黃仙惠為上訴人黃金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或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裁定後,始查明上訴人黃金象已於111 年5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黃勇誌、黃于真、黃仙惠,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自應由黃勇誌、黃于真、黃仙惠為黃金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