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864號
- 聲請人
- 賀姿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梁家茜等間請求解除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864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案由欄所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應更正為「解除僱傭關係等」。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台抗字第86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梁家茜等間請求解除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864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裁定案由欄所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應更正為「解除僱傭關係等」。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