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1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10號
- 聲請人
- 陳玉民律師(再抗告人陳胤文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陳胤文與相對人陳義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10號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陳胤文與相對人陳義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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