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2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22號
- 聲請人
- 劉秋蓉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百意聖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22號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百意聖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上訴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