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8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82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束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SINO-THAI CREATION INTERNATIONAL CO.,LTD.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48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8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SINO-THAI CREATION INTERNATIONAL CO.,LTD.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48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