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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89號

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鍾任賜(主筆)張競文陳麗芬方彬彬邱璿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89號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思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周麗水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主筆)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8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