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9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93號
- 聲請人
- 詹傑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姜榮昇與被上訴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0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93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姜榮昇與被上訴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0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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