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0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09號
- 聲請人
- 吳登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聰傑與被上訴人陳聰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經本院選任為陳聰傑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09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聰傑與被上訴人陳聰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1232號),經本院選任為陳聰傑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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