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3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37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侯月女與被上訴人陳庥妘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83 號),扶助被上訴人陳庥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37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侯月女與被上訴人陳庥妘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83 號),扶助被上訴人陳庥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