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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39號

請求損害賠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邱瑞祥吳青蓉吳美蒼黃書苑黃麟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39號

聲請人
吳佩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林明財與相對人陳麗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81號),經本院選任為林明財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黃 麟 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39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