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3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39號
- 聲請人
- 吳佩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林明財與相對人陳麗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81號),經本院選任為林明財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39號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林明財與相對人陳麗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81號),經本院選任為林明財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