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188號
- 聲請人
-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 康
上列聲請人因與羅文禹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20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 5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台聲字第218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羅文禹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20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 5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