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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188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聲請核定第三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高孟焄蘇芹英邱璿如徐福晋彭昭芬

聲請人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 康

上列聲請人因與羅文禹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20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 5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88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薪資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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