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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22號

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國禎李瑜娟邱景芬賴惠慈鄭純惠

聲請人
鄧有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鳳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22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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