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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23號

請求返還車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高孟焄蘇芹英邱璿如徐福晋彭昭芬

聲請人
林慶一

上列聲請人因與大地城國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書 記 官 李 家 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23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車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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