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78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張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建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6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台聲字第237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建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6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