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42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426號
- 聲請人
- 許坤仲
上列聲請人因與郭淑珍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 9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42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郭淑珍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 9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