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71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712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游重英
游重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游漢堂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9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712號
游重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游漢堂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9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