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7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74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重勞上字第20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詹傑翔(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之0)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重勞上字第2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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