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78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789號
- 聲請人
- 甘秀蓮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榮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1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7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81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732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789號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榮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1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7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81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732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