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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

一、台 聲明人黃勇誌及上訴人黃于真等因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李寶堂林玉珮高榮宏吳青蓉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

聲明人
即上訴人
黃勇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榮英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上訴人
黃于真

      黃仙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聲明人黃勇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勇誌、黃于真、黃仙惠為上訴人黃金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或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裁定後,始查明上訴人黃金象已於111 年5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黃勇誌、黃于真、黃仙惠,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自應由黃勇誌、黃于真、黃仙惠為黃金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9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聲明人黃勇誌及上訴人黃于真等因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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