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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88號

一、台 洪李垣花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4月7日裁定聲請更正。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魏大喨李寶堂林玉珮高榮宏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988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洪李垣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988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理由欄所載「臺北巿○○區○【○】段○○段528、529、530、530-1地號土地」,應更正為「臺北巿○○區○【○】段○○段528、529、530、530-1地號土地」。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88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洪李垣花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4月7日裁定聲請更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