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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064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張競文陳麗芬方彬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064號

聲請人
楊謹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詠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064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