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06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064號
- 聲請人
- 楊謹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詠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06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詠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