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20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204號
- 聲請人
- 林養成
林養明
林國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佳蓉等間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88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9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204號
林養明
林國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佳蓉等間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88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9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