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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210號

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210號

聲請人
張月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秀榮等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3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21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叁萬伍仟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210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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