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3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438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瑞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行使質權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43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行使質權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