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4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449號
- 聲請人
- 鄧為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粟振庭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經本院選任為粟振庭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449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粟振庭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經本院選任為粟振庭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