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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49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鄭雅萍滕允潔王金龍蕭胤瑮王本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449號

聲請人
鄧為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粟振庭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經本院選任為粟振庭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49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