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84號聲 請 人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束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326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麟 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