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8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84號
- 聲請人
-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束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326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8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326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