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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0號

請求給付貨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鄭雅萍王金龍王本源蕭胤瑮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

上列聲請人因與百一寬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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