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0號
- 聲請人
-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樑
上列聲請人因與百一寬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百一寬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