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7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74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國珍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108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699號、106年度台上字第99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44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拾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7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國珍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108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699號、106年度台上字第99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44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拾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